
更改了爆破作业项目审批管理要求(见5.1.3,2012年版的5.1.3);
5.1.3 审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(原为20 日内)进行审查。对符合条件的,作出批准的决定;对不符合条件的,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
更改了爆破作业项目备案管理要求(见5.2.3,2012年版的5.2.3);
5.2.3 备案
5.2.3.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,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,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5日内(原为3日内),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。
5.2.3.2 对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,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,将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、安全评估、安全监理的情况,向核发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》的公安机关备案,并提交符合附录B的《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》。
更改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、储存、存放管理要求(见5.2.4.2、5.2.4.3,2012年版的5.2.4.2、5.2.4.3); 5.2.4.2 因爆破作业项目需要,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,但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应经安全评价合格。
5.2.4.3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,其临时存放条件应符合GB6722的要求,应设专人管理、看护。
更改了附表A-1《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》和附表B-1《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》中“设计施工方案”栏的部分内容。
此处设计人信息填写栏对不同级别项目进行了明确限制,即A 级项目应不超过 3 人、B 级及以下项目应不超过 2 人 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