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分析及判决依据:
1. 罪名认定
被告人刘某(爆破员)与谢某(管理人员)未按规定清退剩余炸药,擅自将28公斤乳化炸药非法储存在作业现场,构成《刑法》第125条规定的“非法储存爆炸物罪”。
2. 量刑标准
根据司法解释,非法储存炸药达3公斤以上即构成“情节严重”,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死刑。
本案中炸药数量(28公斤)远超标准,但因以下情节从宽处理: 用途合法:炸药用于承包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,非用于违法犯罪; 无严重社会危害:储存期间未引发安全事故或流失;
自首情节: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,依法减轻处罚;
悔罪表现: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。
3. 判决结果
法院综合上述因素,依据《刑法》第72条(缓刑适用条件),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,既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,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。
4. 法律依据
《刑法》第125条(非法储存爆炸物罪);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条(情节严重标准);
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第37条(爆炸物清退规定)。
结论:本案判决兼顾了法律威慑与教育挽救功能,在严格认定犯罪事实的同时,充分考虑从宽情节,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(案例来自网络,观看案例警醒爆破同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