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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改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的业绩考核年限(见6.2.1,2015年版的6.2.1);
6.2.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为:
a)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70周岁;
f)近5年(原为近3年)参与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、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的,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。
更改了爆破员、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(见6.2.2,2015年版的6.2.2);
6.2.2 爆破员、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 爆破员、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为:
a)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;
b)初中以上文化程度;
c)近5年(原为近3年)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。
更改了培训的方式(见8.1.3.2、8.1.3.3,2015年版的8.1.3.2);
8.1.3.2 首次培训应采用集中方式进行,继续教育培训应采用网络或集中方式进行。
8.1.3.3 组织集中培训的单位应有固定教学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,培训师资由省级公安机关认定。
更改了考核资格审查及通知时限(见8.2.2.2.2,2015年版的8.2.2.2.2);
8.2.2.2.2 考核前10日内,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组织对申请参加考核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,并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参加考核。
更改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内容(见8.2.2.3.1,2015年版的8.2.2.3.1);
8.2.2.3.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:
a)民用爆炸物品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标准;
b)爆破安全技术的现状及发展方向;
c)炸药与爆破基本理论;
d)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要求;
e)爆破器材及爆破施工技术;
f)爆破工程地质;
g)爆破设计与施工;
h)爆破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。
更改了爆破员考核内容(见8.2.2.3.2,2015年版的8.2.2.3.2);
8.2.2.3.2 爆破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:
a)民用爆炸物品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标准;
b)爆破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要求;
c)炸药与爆破基本理论;
d)常见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、性能、使用条件及安全管理要求;
e)装药、堵塞、网路敷设和起爆等爆破工艺及安全技术要求;
f)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的操作程序。
更改了安全员考核内容(见8.2.2.3.3,2015年版的8.2.2.3.3);
8.2.2.3.3 安全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:
a)民用爆炸物品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标准;
b)爆破安全技术;
c)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;
d)民用爆炸物品领取、发放和清退安全管
理规定;
e)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要求; f)爆破作业现场隐患排查及处理。
更改了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》的有效期(见8.2.4.1.1,2015年版的8.2.4.1.1);
8.2.4.1.1 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》的有效期为5年(原为3年)。
更改了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》因遗失补发的要求(见8.2.4.2.1,2015年版的8.2.4.2.1); 8.2.4.2.1 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》遗失的,应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补发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》的申请。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,补发的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》编号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。
更改了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》撤销、吊销和注销要求(见8.2.5,2015年版的8.2.5)。
8.2.5 撤销、吊销和注销 8.2.5.1 县级及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,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或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,应书面告知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》签发公安机关。
8.2.5.2 县级及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,对符合法定吊销情形的,依法吊销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》,并及时书面告知签发公安机关。
8.2.5.3 签发公安机关在接到吊销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》的书面告知后,应组织复核,对经复核属实的,应注销其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》。符合此类注销情形的,被注销的人员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。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,终身不得申请。
8.2.5.4 签发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的,应注销其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》。